休息权是我国宪法和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使劳动者享有根据法律规定不必参与工作活动并自由支配时间的权利。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双休日工作制,即一周工作5天,周六和周日休息。然而,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单位安排劳动者一周只休息一天,或者一个月只休息3-4天,这是否合法呢?网友@江生 在微信留言中咨询道:“劳动合同签订了一个月上26天班是否合法?”
在1994年以前,我国实行的是单休制度,随后一段时间实行的是隔周双休制度。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发布了第174号令,修改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决定自1995年5月1日起实行双休日工作制,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休息日。”“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双休日工作制不仅增加了劳动者自由支配闲暇时间的机会,也促进了第三产业的发展。
然而对于一些企业来说,基于生产经营需求,无法安排劳动者每周休息两天,只能安排一天休息。1995年修订后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提到:“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劳动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标准工作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对应着大部分单位实行的双休日制度,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休息2天。对于一些因工作需求每周只能安排员工休息一天的单位,需要缩短每日工作时间,以确保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换言之,只要用人单位保证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并确保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就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因此,如果您所在的单位一个月上班26天,但能确保劳动者每周休息一天且总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那么也是符合法律法规的。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员工加班工作,在与员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安排加班,并支付加班费。《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在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确定加班工作的时间和具体的办法。”根据具体情况,“每日加班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可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每月累计加班时间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因此,如果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则超出部分属于加班,用人单位需要根据法律法规支付相应的加班费。
文章来源:上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