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因为搬迁到外地,我不愿意继续为其服务,单位如何赔偿?签了无固定期限合同。”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了解“工厂搬迁”究竟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一范畴。
先来看一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那这个“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以随意用吗?答案当然是否定的。现实中经常遇到的争议比较多的是单位要求员工到新址上班,员工不愿意,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经济补偿。这种情况下企业是否应当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关键在于企业搬迁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所谓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对于“企业搬迁”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一般要看企业搬迁距离的远近、企业是否提供交通工具、是否在上下班时间上进行调整、是否给予交通补贴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
一般分三种情形:
①企业在中心城区范围内搬迁的,一般认为劳动合同可以履行,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②由中心城区搬迁到郊区,或是在郊区范围内搬迁,并有明确安置方案,如提供班车、发放交通补贴等,则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在上述两种情形中,企业要求员工至新地点上班,员工拒绝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
③第二种情形下,无交通、住宿方案的,或是企业由本市搬迁到外省市的,一般认为劳动合同不能履行,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因此,对于工厂搬迁至外地,员工拒绝履行劳动合同的这种情况,是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与是否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关。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员工不愿意去,那就是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无法达成一致,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当然员工愿意去,那就是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员工一定要支付经济补偿,那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