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首先来了解一下这两种合同的概念:
集体合同:指职工与用人单位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就普适性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工会(或职工推举的代表)代表全体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协议。
劳动合同:指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区别: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在合同主体、合同内容、订立程序、生效条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等,都有较大区别。集体合同对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加班休假、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安全、女职工特殊保护等等的规定形成了一个基本标准;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个人劳动合同时,在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各方面的规定不能低于集体合同中的基本标准。个人劳动合同约定的待遇标准高于集体合同约定的标准的,以个人劳动合同的约定为准。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适用于企业全体职工;劳动合同仅对劳动者个人有约束力。
联系:
两者都是合同,都有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功能都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都是用来调整劳动关系的。一般而言,劳动合同关于劳动者权益的规定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标准。集体合同的标准是关于劳动者权益的最低标准。对于劳动合同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详的事项,集体合同具有补充的功能。
法律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五十五条 “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