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关于保密协议和竞业协议,但是两者是有一定的区别。那么其中的区别到底是什么呢?这就需要我们做好相关的了解,才能知道这方面的规定,对于这个问题,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保密协议是指用人单位针对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要求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的协议。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竞业限制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或者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是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书面协议。
从以上两者的概念可以看出,竞业限制是保密的一种手段,通过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可以减少商业秘密被泄露的概率;保密是竞业限制的目的,竞业限制主要是为了督促离职后的员工并采取一定的手段强制其履行保密的义务,从而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很多人常常误以为保密协议就是竞业协议,但是两者其实有本质的区别。
首先是要求不同
保密协议要求签署协议那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协议中约定的信息。
竞业限制要求签署人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其次是违法之后所负的责任不同
对于违反保密协议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最后是签署后的补偿不同
签署保密协议之后,用人单位不额外给签署方补偿金,而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之后,用人单位应当同时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时向劳动者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其数额不得少于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的年工资收入。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