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毕业季,毕业生们与企业通过校园招聘已签订了就业协议书,但临近毕业时,却因为各种原因被解约。尽管一些企业支付了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但由于错过了求职的最佳时间,只能在竞争激烈的社会招聘中再去重新找工作,让很多同学措手不及、情绪激动。还有的同学因为在就业协议中的违约金格式条款写了模糊的“按损失赔偿”或“待定”没有明确写出违约赔偿的数额,陷入了与企业的争辩中。
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一定要了解就业协议书的定位、作用。
教育部《关于修订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若干意见的通知(教育部教学司【2009】28号)》规定:就业协议书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经双向选择,在规定期限内就确立就业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是用人单位确认毕业生相关信息真实可靠以及接收毕业生的重要凭据;是高校进行毕业生就业管理、编制就业方案以及毕业生办理就业落户手续等有关事项的重要依据。
由此可知:
(1)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正式确立劳动人事关系前达成的书面协议,其并非用来确立劳动人事关系,故就业协议书不是劳动合同而是民事协议。
(2)就业协议书是在规定期限内确立就业关系、明确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权利和义务,故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并签字盖章,即对双方生效。
(3)学校一般不参与前述双方协议内容的制定和商议,仅作为鉴证方在协议书上盖“鉴证章”,并按照协议书约定内容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相关就业服务。
所以,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所达成的民事协议,不是劳动合同,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双方应诚实守信履行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