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三种征税方法:按年、按月和按次。其中,按次计征的方式涉及的所得种类较多,如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6项所得。在按次征收的情况下,扣除费用的标准也有所不同,因此如何准确界定“次”显得尤为重要。无论是从正确贯彻税法的立法精神、维护纳税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方面来看,还是从避免税收漏洞、防正税款流失、保证国家税收收入方面来看,如何准确划分“次”,都是十分重要的。
关于个税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
第十四条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二)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四)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关于个税按次收入理论分析
(1)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就劳务报酬所得来看,从事设计、安装、装潢、制图、化验、测试等劳务,往往是接受客户的委托,按照客户的要求,完成一次劳务后取得收人。因此,这些收人属于一次性收人,应以每次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次性劳务报酬收入是以分月支付的方式取得的,就适用“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人,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的规定。
就稿酬来看,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不论出版单位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稿酬,或者加印该作品后再付稿酬,均应合并其稿酬所得按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又可细分为:同一作品再版取得的所得,应视作另一次稿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同一作品先在报刊上连载,然后再出版,或先出版,再在报刊上连载的,应视为两次稿酬所得征税。即连载作为一次,出版作为另一次。同一作品在报刊上连载取得收入的,以连载完成后取得的所有收入合并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同一作品在出版和发表时,以预付稿酬或分次支付稿酬等形式取得的稿酬收人,应合并计算为一次。同一作品出版、发表后,因添加印数而追加稿酬的,应与以前出版、发表时取得的稿酬合并计算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在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发表或再版同一作品而取得稿酬所得,则可分别就各处取得的所得或再版所得按分次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作者去世后,对取得其遗作稿酬的个人,按“稿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就特许权使用费来看,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一个非居民个人,可能不仅拥有一项特许权,每一项特许权的使用权也可能不止一次地向我国境内提供。因此,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次”的界定,明确为以每一项使用权的每次转让所取得的收人为一次。如果该次转让取得的收入是分笔支付的,则应将各笔收入相加,计征个人所得税。
(2)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例如,某歌手与一卡拉OK厅签约,在一定时期内每天到卡拉OK厅演唱一次,每次演出后卡拉0K厅对其付酬500元。在计算其劳务报酬所得时,应视为同一事项的连续性收入,以其1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计征个人所得税,而不能以每天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总体来看,《个人所得税法》及其相关的实施条例对于“次”这一关键概念的定义做出了详尽而明确的规定。这样的规定不仅是为了确保税收制度的公平性,使得每一个纳税人都能在一个公正的环境下缴纳应付的税款,而且也保证了税收的合理性,确保不会因为模糊的规定而导致税收的过多或过少。此外,这些明确的规定还为纳税人提供了清晰的操作方向,使他们在申报税款时能够更加便捷和准确。
文章来源:老李聊财税工作室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