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夏末秋初都是高校毕业生步入社会、进入职场的高峰时节。针对职业生涯中可能出现的试用期侵权问题,每个大学毕业生都应弄清楚试用期的确切内涵以及在试用期间依法享有的权益,不能让试用期在自己身上变成“任意期”,或让试用期成为遭受用人单位压榨的“剥削期”。
如果公司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是否合规?若不合规该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不能单独签成合同。
试用期至多为2个月,公司多约定了4个月,显然不合规。对多约定的4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尚未履行,可以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公司改正。如果已经履行,可以要求公司以其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支付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间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