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哪些人员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超龄等从业人员可由所在用工单位、实习单位、培训基地及协同单位、见习基地、服务单位等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3)快递企业和基层快递网点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快递企业使用.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应督促劳务派遣公司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用工灵活、流动性大的基层快递网点,可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
02、参加工伤保险,职工个人是否需要缴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03、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04、久坐办公室,得了颈椎病和腰间盘突出,可认定为工伤吗?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患职业病的职工可认定为工伤。但颈椎病、腰间盘突出等疾病不属于职业病,因此不可认定为工伤。
05、职工在两个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发生工伤后,由哪个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