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4日,我们发布了“【自测】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到底是另外支付2倍还是3倍?”的内容,有网友留言,这个工资里需要包含奖金吗?能不能举个例子来说明下。小编这就从一个小案例入手,来手把手教你计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案例】朱朱2017年大学毕业后,来到本市一家商贸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从2017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1日。根据公司安排,朱朱需每月双休日加班2天,公司每月支付给她的工资收入为税后6000元,包括3000元基本工资,2000元奖金,和1000元加班工资。2018年12月31日公司与朱朱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朱朱离开公司后发现自己每年应有年休假可享受,而直到解除劳动合同也未享受,因此向公司提出,是否还应补发其2018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那么公司应该支付吗?
首先来看一下,朱朱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享受年休假?
根据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也就是说,案例里的朱朱从2018年7月1日开始享受年休假。
那朱朱有几天年休假?
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休假期限具体为:
(1)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2)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3)职工累计工作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朱朱属于新进单位的职工,且符合年休假享受条件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为:
(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经过折算,朱朱的年休假天数为2天。(184/365)×5≈2.5
公司与朱朱解除劳动合同后,需要向她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吗?
需要。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经过折算,公司需要向朱朱支付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为2天。(365/365)×2-0
如何支付这2天的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包括奖金吗?
根据规定,未休年休假工资按日工资为计算基数,并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已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用人单位只需按照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支付2倍的日工资即可。
此外,未休年假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进行折算。此处的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在本用人单位工作时间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月平均工资。简单来说,这里的月工资包括奖金、津贴等,但在计算时要剔除加班工资。
案例中,朱朱工资收入6000元中包含了1000元的加班工资,在计算时应予剔除,即其未休年假工资为5000元÷21.75×应休未休的天数×2倍计算,即公司需要向其支付约为920元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