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拓展技能人才职业发展通道,人社部开展了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特级技师是在高技能人才中设置的高级技术职务(岗位),应为企业生产科研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并具备相应条件的优秀高技能人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特级技师应具备的基本岗位条件,同时对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全国技术能手和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头人或获得省部级、中央企业及以上技能大师类称号者等人员在参评特级技师时予以优先考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特级技师评聘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应为特级技师设立技能大师工作室等工作平台,为其开展技术技能革新、工艺流程改进、解决重大技术难题等提供条件,充分发挥其在技术攻关、发明创造以及带徒传技等方面的作用。企业应根据实际,吸纳特级技师参与科研攻关、重大项目招投标技术评审等工作。
聘用到特级技师岗位的人员可比照本企业正高级职称人员享受相关待遇,还可按规定享受疗休养(休假)以及落户、购(租)住房、医疗保障、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