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们发布了婚假、陪产假等假期有关的推文,小编综合收集了网友和粉丝留言,主要问题涉及:陪产假期间工资待遇如何计算?试用期员工、合法生育二胎的员工,能否享受陪产假?陪产假碰到双休日、法定节假日是否顺延?……我们在此给予回应。准爸爸们肯定很关心啦!请详看哦~
一、配偶陪产假为10天
@红紫树:“本人在上海工作,男性陪产假是怎么算的?”
2016年3月1日开始施行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30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该条例明确,配偶陪产假的设立,有利于倡导男性参与和男女平等的理念,也有利于生育妇女和新生儿得到更好的照护;关于假期天数的确定,既考虑了生育家庭的实际需求,也兼顾了用人单位的实际承受能力等因素。综合平衡各方面因素后,配偶陪产假规定为10天。
二、配偶陪产假期间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李先生:“陪产假工资如何计算?按照上海最低工资标准计算陪产假工资是否合理?”
目前,我们依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9条规定:劳动者在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假期期间,企业应当按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另外,关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根据劳动部在1995年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
三、试用期员工、合法生育二胎的员工,均能享受配偶陪产假
@李先生:“男方在新公司试用期内,是否享受陪产假?如果是双胞胎的话,陪产假会不会延长?”
男方在试用期内,只要是合法生育的夫妻,男方享受陪产假10天;生育单胎、双胞胎的,配偶陪产假同样为10天。
@刘先生:“合法生育二胎,是否享受陪产假?”
夫妻合法生育二胎的,男方享受陪产假10天。
四、配偶陪产假包含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红紫树:“陪产假碰到周六周日、国定节假日顺延吗?”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立法委表明:陪产假假期包括星期六、星期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配偶陪产假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连续使用。
文章来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