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单位有名职工被上家单位除名,他的工龄该如何计算?
答:
一、企业职工1992 年9月30日前(含)被企业除名的,其连续工龄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2003 年12 月4 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连续工龄计算的通知》)。我市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1992 年10 月1 日)后,职工受到除名处理的,根据《对"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04 号)规定,除名前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与再次参加工作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或调入企业工作的原机关事业单位固定职工、或将人事档案存放在人才服务中心、职介中心的原机关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根据《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工龄计算问题的通知》(京人发[1997]54 号)的规定,除名前和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我单位一在职人员曾自费出国留学,其工龄如何计算?
答:在职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回国工作后,出国前的工龄可以保留,并与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工龄。获得博士学位回国参加工作的,其在国外攻读博士学位的年限,国内计算工龄。
3.我单位有一员工,曾经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是否计算工龄?
答:公派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后,在批准攻读博士学位期限内,国内计算工龄。《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出国留学人员工作的若干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1986】107号(1986年12月31日)4.我单位一员工1980 年考入北京大学,他在学校学习期间是否计算工龄?
答:根据《教育部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80】教计字第279 号(1980 年7 月19 日)规定,1979 年以后考入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他们在校学习期间一律不计算工龄,入学前和毕业后参加工作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
5.我单位一员工曾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期间休过病假,工龄如何计算?
答: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龄计算问题,可暂按1954 年10月12 日中共中央组织部酉字第39号电报第十项规定办理,即:工作人员因病经组织批准离职疗养,其疗养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计算连续工龄。超过六个月,病愈后仍继续工作者,除超过六个月期间不计算工龄外,其前后之工龄应合并计算。但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因劳成疾而离职疗养者,经组织批准,其超过六个月的病假期间亦得计算工龄。
6.我单位一员工曾被单位留用察看,处分期间是否计算工龄?
答:根据《关于职工受留用察看处分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解答》中对“职工受留用察看处分期间算不算工龄”问题的解答,是可以计算为工龄的。
7.我单位一员工曾受过刑事处分,可以计算工龄吗?
答:根据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第八条(九)项规定,受过开除处分或者刑事处分的工人,重新参加革命工作之日为参加工作的时间,但是情节较轻,并且经过单位领导批准的,他们受处分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也可以作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间。
8.我单位一员工判刑回来后能否办理退休享受养老待遇?
答: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和刑满释放人员帮教安置工作的意见》规定,服刑、在教人员在判刑收监执行、劳教前已参加企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刑释解教、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时未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应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规定条件时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刑释解教、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后已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文章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